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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回【慧问】同学对骂友情遗忘 一房二卖素云评案


“小豆包,我告诉你,那两万是你买我们家老房的定金。哦,现在你不买了,就想把钱要回去,你让大家伙说说,天下有这样的好事吗……”只见一位三十岁左右,穿着紫色无袖皮草外套的女人左手掐腰,右手指着面前一位不到1米6的矮胖男子高声骂道。

        “潘红你骂谁小豆包哪,要不是看在咱们同学一场,我TMD早就对你不客气了。”矮胖男显然被“小豆包”这三个字刺激到了,说着就撸袖子欲上前动手。

        潘红一看男子欲要动手的架势,更是毫无顾忌地破口大骂道:“怎么着三寸丁小豆包,就你还想在老娘面前冲好汉?来,你动老娘一只手试试……”说着话就已移动身形更加靠近了男子三分。

        那身形矮胖被称为“小豆包”的男子看着潘红的表现,内心暗道:“这个潘红还是跟上学那会一样泼辣,不过这样也好,正中山人妙计,她要不强势、不泼辣,街坊们怎么同情咱老郑,四周邻居怎么替咱老郑作证,证明咱被他们一家联手欺压……”想到此处嘴角很是隐秘的往上扯了一下,随后又向围观人群扫了一圈,方慢条斯理地道:“潘红,我今天不是来跟你吵架的。当初是因为看在老同学的面子上,我才答应接手你家这岁数比我都大的破房子。可现在倒好,我才交了定金,你转手又把房子卖给他人了。你这事办的可不地道啊!”说完后又看了看四周,只见围观人群大多是一副认同之相,不由得略有些得意,复又提高腔调略带悲愤地道:“还有,今天我一来你就一口一个‘小豆包’地叫,一点也不顾及咱们这么多年的同学之情。你看我什么时候说过你打小就长着一张替父从军的脸了?”

        此时就有那些个围观的好事起哄之人纷纷开口道:“对呀!这事可不地道啊!做人怎么能这样哪!”四周也开始出现不同的谴责声音。潘红看到大多数人都出声支持豆包男,不由得有些慌乱道:“不是这样的,大家伙听我说。是这个豆……这个郑旷自己说不要了,我们家才把房子卖给别人的。大家伙听我说……”潘红虽然极力地解释,但围观人等不知是先入为主,还是出于某种看戏不怕事儿大的心态,吵吵闹闹无人听其解释。矮胖男小豆包更是在旁诸咒发誓,跳脚高呼道:“不要?我怎么可能不要,我可是付了两万块定金,不是两块钱!”

        一片嘈杂声中,一个穿着黑色翻领大衣,手里挎着一个香奈儿单肩包的女士拨开人群挤了进来,冲着潘红道:“小红出什么事情了,怎么这么多人围在这里?”

        潘红转头一看,如见亲人,不由委屈地道:“素云嫂子……”问话之人正是赵素云,她下班打这儿路过看到邻居潘红被一圈人围在中间,不知与人争执一些什么,打抱不平之心立起,便走过来看看。谁知潘红一看到素云,眼圈就开始泛红。素云赶紧快步上前道:“小红怎么回事,跟嫂子说说。嫂子替你做主!”

        潘红拉着素云简明扼要地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素云听后想了想,便对那矮胖男问道:“这位……郑先生是吧?你跟小红她们家买房有签合同吗?尾款付清了吗?”

        矮胖男看到潘红来了个帮手,又听素云这么一问,立马气势汹汹地道:“你谁啊!这里有你什么事啊!你跟这儿瞎起什么哄啊!”

        “我是谁!我是小红的嫂子!至于操什么心嘛……当然是跟大家伙一样的心思。另外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没有合同的话我可是要告你诈骗的啊!”

        矮胖男一听,顿时愤怒道:“告我诈骗?我还要告你们哪!合同怎么没有,你看看上面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交定金两万元!”说完还把包里的合同拿出来挥舞了两下。

        素云轻笑一声道:“不过是交个定金而已,尾款交了吗?当初约定的几号交付购房款?”

        没等矮胖男说话,潘红就忙答道:“购房款还没交,当时说好的上月26号交付。”说完后又有些茫然地看着素云,不知道她问这些是何用意。

        素云又接着问道:“当时谈的价格是多少。”

        这次矮胖男不等潘红开口,就高声道:“120万!”说完之后还挺了挺胸膛,扭头向四周看了看。

        素云沉吟了一下又问潘红:“现在房子卖出去了吗?多少钱?”

        潘红犹豫了下,才低声道:“卖出去了,昨天对方就把款全付了,共计115万。”

        素云沉着一笑道:“好啦,事情已经清楚了,这位郑先生你再无理取闹,我们将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这件事情。我相信警察暂时会将这件事情定性为诈骗吧!”

        矮胖男怒道:“什么叫已经清楚?什么叫诈骗?你今天一定要给我讲清楚,否则不用你们报警,我自己先报警!”

        素云闻言点点头,又看了看四周才缓缓道:“首先这位郑先生与小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这点大家刚才都已经听到,所以这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郑先生我可有说错?”

        豆包男听后,心里暗忖:“这个乱管闲事的女人是傻了吧?怎么听这话感觉有点向着咱老郑哪?”不管是不是,反正听起来是这么回事。于是点头道:“这位大姐说的真对,一看就是有见识明是非。”说完之后还伸出左手翘了翘大拇指,但由于拇指过于短小,有几人看到就不得而知了。

        只见素云伸出手来,轻轻拍了拍潘红那有些紧张地挎在自己胳膊上的手背,又道:“那么根据刚刚双方所讲的价格约定,在扣除应由小红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后,小红可实际获得的购房款约119万多元,而小红把房子卖给另一人后,可实际获得的购房款仅为114万多元,中间相差将近五万元。由此可以想到,小红如放弃获得较高的可得利益而选择获取数额较低的购房款,势必会损害双方的利益,且这样的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所以说这位郑先生刚刚提到的小红在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违约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主张是不可信的。而且小红刚才也说了,这位郑先生曾经打电话表示不再购买房产,这才转卖给他人,这也是一个月后的事情,早已经过了合同所签订时间。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依法解除。所以……郑先生你是自己走,还是我让警察请你?”

        围观人群听完素云的这一番论断后,尽皆露出一副不出我所料的样子,或者摆出一副我早就知道豆包男不是个好人的神情。矮胖男看到人们的表情变化后不由得跳脚喊道:“别说那些没用的,不给钱咱们就法庭上见!还有你潘红,咱们的同学关系今天到此为止了!”撂下一番狠话后才气哼哼地走了。

        看着围观人群逐渐散去,小红轻轻挽着素云的手臂道:“嫂子,今天真是谢谢你。要是没有你,我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说到后来声音竟然微微地有些哽咽。

        “没事,都是自家人,客气什么。不过我看那个……小豆包是吧?估计不会就这样算了的,很有可能会去告你。等会让你朝军哥帮你分析分析.......”

        正说着话,身后就响起张朝军那略带调侃的声音:“还分析啥啊!小红你嫂子是近朱者赤,完全可以去当律师了。刚刚这一番分析很不错嘛!他超过合同规定时间未付清全款,就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正如你嫂子说的,放弃获得较高的可得利益而选择获取数额较低的购房款,势必会损害双方的利益,且这样的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由此法官不会采纳所谓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违约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主张。所以不用担心,有什么事尽管给哥打电话。”说着又顺势接过了自家媳妇的手提包,很明显是干惯了这拎包的活。

        潘红听完张朝军的分析后,长出一口气道:“谢谢了朝军哥。明天我请你和嫂子吃饭,今天我得先回家把这事跟老爷子交代一番,省得他老是挂记。”说着朝二人挥了挥手,歉意一笑,这才向着自家方向走去。

        看着潘红的背影,张朝军又喊了一句:“别忘了给老爷子带好,就说我有时间找他杀上两盘。”没想到话音刚落就听素云在一旁幽幽道:“听说你们是青梅竹马啊,这感情果然不一般呢……”

        “媳妇想什么哪,你还不了解我啊!我爱你可是胜过爱自己!”张朝军赶紧把自己撇清。

        素云一听,这叫一个甜蜜啊,于是一脸希冀地看着老公问道:“那你喜欢我什么呢?是天使的面孔,还是魔鬼的身材?”

        张朝军想了想,忍着笑道:“媳妇......媳妇…...你不知道我有多喜欢你身上的幽默感……”说着哈哈大笑地赶紧开溜。

        “混蛋........别跑!”素云愣了一下,这才反应过来,大叫着追了过去.........

        一个星期后潘红收到了法院的通知,郑旷将其告上了法庭。

        一个月后法院宣判:因系郑旷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潘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郑旷中途悔约,则不得向潘红索还定金;如潘红中途悔约,则在悔约之日起五日内将定金退还给郑旷,同时赔付郑旷相当于定金数额的双倍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法院对郑旷要求潘红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并赔偿4万元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慧问提示================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的商业社会,合同在调整商业关系上发挥着重大作用。不仅如此,合同在保护个体的经济利益上也起着很大的重用,例如本故事中,正是因为有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才让潘红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也让她的同学郑旷偷鸡不成蚀把米。因此,遵守合同,不仅是保障自己权益的要求,也是避免自身受害的消防栓。

        法律词条:定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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